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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