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32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予以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管理监督部门认定。
第八条 对不同情况的举报人员,依据有功等级并参照药监执法部门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3-5%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2-3%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1-2%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药监执法部门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举报人身份,在按程序确认的基础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核准,报省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下拨,最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如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须由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填写《江西省举报药品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1),并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统一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审批表》后,由对口处(室)负责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举报案件、举报人身份、案件处罚结案情况等,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核准,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通知。举报案件已结案,并办理完成《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审批手续》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地点(即承办案件部门办公室)凭真实身份和有效证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做好奖励举报人奖金发放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专项核拨。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反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