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畅通药品质量信息渠道,扩大药品质量信息来源,强化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决定在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范围内向社会各界聘请义务药品协管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
第二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条件
一、在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者;
二、热心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关注百姓健康,有正义感、责任心,自愿为九江药监事业尽义务做贡献;
三、无不良品行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70岁以下。
第三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程序
一、凡自愿成为义务药品协管员者,凭本人身份证到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名;
二、对符合条件的受聘者由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受聘者签定《九江市义务药品协管员聘用协议》,聘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三章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管理
第四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职责、义务
一、主动学习并宣传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
二、义务了解所在社区、乡镇及周边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动态;
三、义务协助药监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义务收集所在区域内对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反映、投诉,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
五、义务收集当地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线索和违法购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线索,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
六、义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
七、完成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从事与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擅自到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四、对监管相对人进行处罚;
五、私自收缴罚没款;
六、泄露应属保密有关事项;
七、对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
八、对管理相对人实行打击报复;
九、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管理
一、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组织义务药品协管员进行培训学习,免费提供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资料,提高义务药品协管员的素质,提高协管效果;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义务药品协管员有关情况保密;
三、对因举报遭打击报复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协助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考核
一、对义务药品协管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工作由市药监局市场稽查科和流通监管科负责;
二、考核内容为自动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四章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解聘
第八条 被聘用的义务药品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药监局与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协议终止,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一、本人提出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义务药品协管员实行奖励制度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义务药品协管员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经费从药品监督管理经费中列支;
二、义务药品协管员提供或收集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信息或线索,按《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九江市义务药品协管员聘用协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