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监督抽验行为,确保监督抽验药品传递及时、准确、规范,加快监督抽验药品的检验速度,保证药品监督抽验和检验工作的质量,九江市局专门制定了监督抽验药品传递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药品进行监督抽验。
二、对监督抽验的药品,各抽验单位应按药品标准要求存放,确保抽验药品原质量,并在最短时间内统一送市局,由稽查科指定专人核收。
三、市局对各县(市)局抽验的样品应核查如下内容:
1、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签封。
2、药品的抽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药品抽样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凡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拒收或由抽验单位补充有关材料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三、市局负责核查样品人员应做到随到随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监督抽验药品收(送)样单》(一式三联),经抽验单位送样人员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将其中一联作为回联返给抽验单位。
四、对核查符合规定的样品,核查人员应当天将样品转送市药检所检验,核查人员和药检所收样人员分别在《监督抽验药品收(送)样单》上签字,一联给市药检所,一联市局存档备查。
五、市药检所收到样品后,应根据抽验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按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书。
六、市药检所因仪器设备缺乏等原因不能对样品进行检验的,应主动与上级药检所联系或送上级药检所检验,积极创造条件对样品进行检验。各级药检所对样品均不能检验,药检所应在收到样品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市局稽查科,说明原因,并填写《监督抽验药品退样单》,经市药检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样品按原渠道退回。
七、监督抽验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应统一送市局稽查科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药检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