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处置和报告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市食品药品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协助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工作。
(八)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上级委托的有关审批事项;推进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